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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有赌博恶习,原、被告为此经常生气、吵架,经多次教育被告仍不知悔改,其将家里财产挥霍一空。2006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自2008年8月以后被告同家里断绝联系。被告没有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被告无感情可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于1988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李某,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现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006年7月被告李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亦未与家庭成员联系,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一套原告自愿放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一份;2010年7月14日本院询问原、被告婚生女儿李X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刘某某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一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李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婚生子女李某、李某均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原、被告继续抚养,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逯建伟

审判员郭新社

代审判员王玉平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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