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站长。
上列当事人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月30日制发(1995)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03元,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给付原告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x.82元;三、被告给付原告看管留置工程的看护费600元;四、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1997年11月2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