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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赵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国旗,系陕西北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系陕西北望(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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