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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m河北街西段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2月24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二次婚姻,所以我非常珍惜。我自带婚前的8万元现金,并借款6万元,在被告村建五间二层半楼房和偏房二间一个院落。自从房子建好,女儿赵x出生后,被告暴露了往常的恶习,游手好闲,不过问女儿,夫妻经常为琐事吵骂,已分居生活四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债权债务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赵x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原告王某不负担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婚后所建五间房屋(位于(略))其中西面两间由原告王某居住,王某拥有该两间房屋的使用权,由被告赵某某补偿原告王某现金五万元,每年支付一万元,若被告赵某某在五年内补偿原告王某现金五万元,则王某放弃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赵某某支付完王某五万元后三日内,王某自动搬出该房屋,该两间房屋即归赵某某所有;若被告赵某某在五年内未能补偿王某现金五万元,则该两间房屋归王某所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其中,所欠被告之弟赵某锋(赵某安)的二万元(有原告王某所书欠条一张)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所欠赵某锋(赵某安)的五千元(没有借据)原告王某自愿承担;下余债务,原告所欠由原告承担,被告所欠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郭振兰

陪审员宋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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