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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尤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分社工作人员。

被告尤某某,男,36岁,汉族。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尤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其人。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东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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