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俞xx(原告张xx之丈夫),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某区xx弄xx号。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号。
委托代理人袁xx(原告张xx之丈夫),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号。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张xx之妻子),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孙xx之丈夫),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诉被告孙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俞xx、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因被告擅自在其房屋天井内搭建房屋,影响了原告家庭的生活,并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威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该搭建物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元。
被告孙xx辩称,天井内的搭建物系被告征得原告父亲同意后所搭建,另该搭建物并未对原告造成妨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共有人,而被告孙xx系同号X室房屋承租人。2010年3月被告在其房屋天井内搭建了一全封闭的构筑物,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同年3月17日物业管理部门对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确认被告存在房屋天井违章搭建的违规行为,要求被告予以整改,但之后被告孙xx未予整改,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房地产权证、交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整改通知书、协议书等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告在房屋天井内搭建的构筑物对原告家庭的居住生活确实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已对原告产生妨碍。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构筑物,合法有据,可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内的构筑物;
二、驳回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嬁f
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