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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工作期间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差额、国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夜班津贴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押金人民币480元;

三、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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