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工作期间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差额、国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夜班津贴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押金人民币480元;
三、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