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
法定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的个人存款1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炎陵县支行个人存款
x.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