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飞,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吴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吴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李某某5万元;
二、李某某自愿放弃对吴某、徐州市虎马物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其他债权;
三、吴某如基于徐州市虎马物资有限公司对李某某享有其他债权,吴某自愿放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计1145元,由王某某、吴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某某、吴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