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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戴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原告杨xx诉被告戴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x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杨xx借款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3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刘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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