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原告杨xx诉被告戴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x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杨xx借款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3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刘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