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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顾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益颢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xx以及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脾气差异较大,故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出生后,双方感情也无好转,目前婚姻已走到无法继续维持的地步。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朱xx辩称,原、被告均曾是上海市新华医院的工作人员,之后共同调到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工作,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在两所医院都有很好的口碑。去年,原告因工作关系与同一条线的一女性关系暧昧,并发生了一夜情。事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向被告表示了忏悔之意,被告原谅了原告。嗣后,原告在今年体检时查出患有肺结核,故在家休养,于此期间被告母亲又患重病,需要被告照顾,故该女子又乘虚而入,原告在被告母亲于今年5月底去世后随即提出离婚诉请,被告根本没有思想准备,而且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未破裂。被告认为原告本次诉讼只是一时的糊涂,未能经受她人的诱惑,希望原告为了家庭及孩子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98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200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顾xx。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于2010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尚可。原告称双方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对此,被告不予认同,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此,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xx要求与被告朱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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