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被上诉人王某支付人民币x元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本案诉争了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王某有权按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