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高某
被告常熟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常熟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56元(原告预付),按百分之三十收取,计人民币280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