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9月2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在明知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某证的情况下,组织、指挥工人到李XX等人转包的位于平南县X村古旦屯的山上砍伐林木速丰桉。经平南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设计,被告人许某等人滥伐速丰桉林木蓄积为1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XX、张XX、潘XX、邱XX、陈XX、许XX、方XX、潘XX、李XX的证言、平南县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调查报告、平南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蓄积达125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文胜
代理审判员黄光金
人民陪审员黎洁容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卿
赵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