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孙某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离婚,确定双方所生女儿陈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确认探望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为原告陈某探望女儿陈某的时间(具体方法:原告至上海市X路中环百联门口接送陈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