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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也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郑xx辩称,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自2010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李xx理应珍惜双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郑xx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郑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嬁f

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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