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所在地祁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诚(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某(系陈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倩(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为被告陈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的10月18日,被告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处立据借款x元,双方约定于1995年10月28日偿还,并按月利息21‰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祁东县人民法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于1999年5月7日向陈某某送达了祁东县人民法院(1999)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谭某某提出异议,认为陈某某并未收到该支付令,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二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偿还借款4000元。为此,原告请求人民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从被告立据借款之日起至原告申请支付令之日止的利息x元。
被告陈某某、谭某某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谭某某偿还原告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421元,合计x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兑现清楚。
二、原告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青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人民陪审员罗桂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凌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