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李进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