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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张金奇

审判员张丽红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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