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张金奇
审判员张丽红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