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连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梁某辉(X年X月X日出生),被告经常打骂我,还打骂我父母,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梁某辉(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梁某辉(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梁某抚育,原告周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从2012年4月份起至子女十八周某止。
三、航天冰箱一台,台式电脑一台、五组合家俱一套、被褥一套归原告周某所有,铃木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一台、众兴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台归被告梁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付连成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