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成,原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禹某某、原审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禹某某欠款14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50元,由禹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师某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