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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禹某某、原审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成,原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禹某某、原审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禹某某欠款14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50元,由禹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师某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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