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动力运行中心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1月1⑷噶馨硎死嬖胃∪嵝吡凰姹鸥勒ㄓ氩槔阑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8月依法登记结婚,1993年10月生一女张克娜。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分居生活长达3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克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克娜由被告张某某自行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任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四、被告张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某某经济补偿6000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任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