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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份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男孩张太方。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打工回来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后于2007年正月初二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时间。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具状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子张太方,被告支付抚养费;3、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太方,现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打工回来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后于2007年正月初三(农历)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一个儿子,但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于2007年正月初二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张太方,现张太方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有能力照顾张太方的生活和学习,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太方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4454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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