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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田某为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罗宏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为债权纠纷一案,田某于2011年7月4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780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田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宏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豫x号轻型自卸货车以刘发强的名义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16日24时止。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2010年7月3日零时起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为田某的妻子王某玲。2010年7月5日,田某驾驶该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Y014线1公路+800米处与于连青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于连青、吴某、吴某梅、于富联、史芳意受伤。在于连青住院期间,田某为于连青垫付医疗费1780元。其后于连青、吴某、于富联将田某、王某玲及平安财险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于连青、吴某、于富联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2元,该款应由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田某已垫付的1780元从中扣除后,平安财险公司实际应向于连青、吴某、于富联支付的赔偿金为8250.2元。对于田某已垫付的1780元,可另行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权利。因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数额,已满足了受害人应该获得的赔偿金,故田某、王某玲可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平安财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了(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田某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垫付的医疗费1780元,平安财险公司未予偿付,双方引起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债权纠纷案件,不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于连青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于连青等人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田某、王某玲及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平安财险公司应向于连青等受害人支付赔偿款x.2元,田某先行向于连青垫付的1780元医疗费从平安财险公司应付款项中扣减,该1780元医疗费田某可另行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权利。现田某依据医疗费票据及生效判决提起诉讼,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平安财险公司辩称田某与其无保险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理赔责任。原审认为,由于本案不属保险合同纠纷,对于田某已垫付的医疗费,平安保险公司应予偿付。平安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平安财险公司向田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安财险公司负担。

平安财险公司上诉称:田某仅是车辆的驾驶员,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要求我公司赔偿该款。田某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诉请。

田某辩称: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田某的妻子王某玲,田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造成于连青受伤住院,对于田某已垫付的1780元医疗费,法院生效判决明确应另行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平安财险公司应偿付该款。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田某的妻子王某玲为投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田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撞伤于连青等人,在伤者住院期间,田某垫付了1780元医疗费。该费用在于连青等人起诉田某、王某玲、平安财险公司一案中已予以扣减,生效判决明确了田某可针对该款另行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现田某依据相关判决及垫支医疗费单据主张权利,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平安财险公司应予偿付。平安财险公司上诉称田某不是适格原告,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万波

审判员褚松龄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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