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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某某与河南省林州市东方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东方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林州市东方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破产管理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4)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4)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家宁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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