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44年4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许昌市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某,男,生于1968年3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45年10月13日。
上诉人李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坦,被上诉人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彭胜利、张红雨,第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