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现年42岁。
原告刘某岭诉被告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年至2008年分11次被告崔某某借我x元做生意,我年年多次催要,被告崔某某迟迟不予归还。后来被告崔某某2009年10月6日给我打一张总欠条,欠我x元,后来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崔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以做生意为由于2005年至2008年分11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x元,原告刘某某年年不断向被告崔某某催要,被告崔某某于2009年10月6日给原告刘某某打总欠条一张,后来原告刘某某催要无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借原告现金x元属实,并有被告崔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x元。
本案诉讼费1740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