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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6日夜晚,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携带铁锨等工具,窜入正阳县X乡X村闰楼庄北约一公里的古墓地里盗掘古墓葬,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铁锨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抓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正阳县文化局、文物管理所对付寨乡闰楼古墓群被盗情况的认定、豫文物鉴(2007)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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