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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季××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

原告季××。

被告吴××。

原告韩××、季××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季××和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1995年9月7日,被告向其借款42,000元,后仅归还2,000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还。其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其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9月7日,被告向两原告借款42,000元,后仅归还2,000元,余款4万元迟迟未还。2007年11月19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金额为4万元的欠条一份。上述4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季××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四齐

书记员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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