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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刘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杜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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