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害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柳××、周×、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油坊店街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油坊店街北头时,与由路X路西过路的步行人王××发生事故,造成王××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王××、李××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信、(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和收条、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法律,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