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朝阳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校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放弃在(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号一案中的上诉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刘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