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该村村委主任.
上诉人范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