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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甲与长葛市古桥乡巩庄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该村村委主任.

上诉人范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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