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子女,其中女儿张盼盼随其母高某某生活;儿子张川川随其父张某某生活。
二、高某某放弃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张某某放弃高某某应支付张川川4年的抚养费。
三、双方对以前的纠纷互不再追究。
四、一审诉讼费2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均由高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许琳璘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