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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工农乡政府、时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再字第4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洛阳拖拉机总厂退休职工,系董某丈夫。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工农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农乡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时某某,女,1960年生。

董某诉工农乡政府、时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龙区人民法院(2005)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董某和工农乡政府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时某某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外,工农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董某申诉认为:工农乡政府违约,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x.8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工农乡政府申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董某全部承担。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对董某的实际损失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对于董某实际损失的推算方法不当,由此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应对董某的实际损失依法经过鉴定评估、依此计算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即依法判决违约方赔偿董某的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洛龙区人民法院(2005)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素卿

审判员:孔来道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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