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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美红,长沙市天心区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莫某某与黄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X村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77.53)归莫某某所有;

三、莫某某一次性支付黄某乙30万元,此款莫某某在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

四、各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莫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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