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美红,长沙市天心区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莫某某与黄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X村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77.53)归莫某某所有;
三、莫某某一次性支付黄某乙30万元,此款莫某某在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
四、各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莫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