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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与陈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陈某骏(男)归黄某乙抚养,陈某某每月负担陈某骏生活费1500元至陈某骏独立生活时止,此款陈某某每月15日前支付给黄某乙。陈某骏的医疗费、教育费由黄某乙和陈某某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共同财产:黄某乙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湘江世纪城星江苑X幢X单元X号房屋、黄某乙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望城县X镇高乔大道西侧中新森林海X幢X号房屋归黄某乙所有。该两套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款由黄某乙负担;

四、黄某乙名下的位于长沙市东南明苑X栋X号(建筑面积178.76平方米),双方确认将该房屋赠予陈某骏所有,将产权变更在陈某骏名下。黄某乙和陈某某双方今后均不能处置该套房屋。该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款由陈某某承担;

五、各人名下的债务归各人承担;

六、各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七、本案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7.5元,黄某乙自愿负担;

八、其它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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