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美红,长沙市天心区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某与陈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孙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孙某(男)归孙某某抚养,孙某某自愿不要求陈某某负担孙某的抚养费;
三、孙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孙某(女)归陈某某抚养,孙某某在2010年5月7日一次性支付孙某的抚养费x元给陈某某;
四、双方共同的财产:位于长沙市德政园明心苑X栋缘庭X号房屋(建筑面积176.18平方米)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自愿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款;
五、各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六、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孙某某自愿负担。
七、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