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住(略),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派出所燕山街社区X路责任区五一大道X号X栋X室。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某某同意婚生儿子谢某宏变更由谢某某抚养;
二、冯某不负担此后的婚生儿子谢某宏的抚养费;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冯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丰艳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