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岭镇。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长国土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165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4950元。”

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长国土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孙有源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丽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