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罗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