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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罗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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