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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陕西省西安市(略)。2009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O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才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略)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七百二十六元五角。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才某某与被害人(略)的堂姐(略)曾一起在江苏省苏州市状元楼酒店打工。2007年10月,才某某来西安市游玩,与被害人(略)相识,后二人经常通过互联网聊天、谈恋爱。2009年2月,才某某来西安市找(略),二人因谈不到一起分手,才某某离开西安市,后二人仍继续联系。同年9月23日,才某某再次来到西安市,(略)和其现任男友(略)到西安市火车站接才某某。才某某来西安市后,租住在雁塔区(略)。同月30日7时许,才某某将(略)约至其租住处,欲继续与(略)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略)的拒绝,二人商谈未果发生争吵,(略)即给其男友(略)打电话称自己被他人控制。才某某遂将(略)推倒在地,右手在(略)的头部猛击,左手掐住(略)的脖子,直至其死亡。作案后,才某某逃离现场,将其杀人的事实告诉(略)和其兄(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略)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略)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提取、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才某某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其与被害人(略)的恋爱纠纷,竟采取扼颈等暴力手段杀死(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才某某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唯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才某某作案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予从宽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强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李勇维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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