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贵周,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
负责人李某乙,该中心主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支付李某甲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75元,支付李某甲2007年12月1日至20日的工资433元及拖欠工资补偿金109元。以上合计3467元,于2009年1月6日付清。
二、李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李某甲与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在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如期履行以上付款责任后,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〇〇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