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魏再成,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黄某乙之父。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让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魏再成、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