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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让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魏再成,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黄某乙之父。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让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魏再成、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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