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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理工大学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理工大学。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上诉人河南理工大学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理工大学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理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司园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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