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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与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038-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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