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038-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