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及一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

一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董某某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玲,被上诉人黄某某,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27日,原告黄某某与王恒签订住宅用地转让协议,王恒将位于南召县X镇X组的住宅用地转让给黄某某使用。当日黄某某付给王恒转让费4万元,王恒将该宗地的召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黄某某,但黄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王恒在2002年购买该住宅用地时曾借第三人董某某8000元未还,董某某追要欠款时,王恒愿以该宗地抵偿。2006年腊月,王恒与董某某协商,王恒同意将该宗住宅用地转让给董某某使用,并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董某某名下,董某某再补偿王恒1.2万元,待办完土地手续后付款,双方为此签订书面协议,并将时间提前到2006年11月份。董某某到《南阳日报》社以王恒名义刊登公告,称其持有的召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证丢失,声明作废。2007年4月1日王恒申请补办了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4月29日,董某某、王恒依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向被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南召县地价评估事务所同日对该宗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6日为董某某颁发了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黄某某得知后,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行政登记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被许可的行为应真实合法,而南召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董某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未认真审核,致使董某某与王恒提供虚假材料未经核实,亦未对召国用(2006)第x号土地证注销又重新为王恒颁发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变更颁证行为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2007年6月6日为第三人董某某颁发的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诉人董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宗地在起初购买时就是为上诉人购置的,所交8000元并非是借给王恒的,而是由上诉人妻子以王恒的名义直接交给村组的购地款。上诉人自始即为该宗土地事实上的购买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上诉人所持有的(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通过过户取得,无需经过审批。一审将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进行认定是错误的。南召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要求受让人董某某提供了全部材料,且作为转让人王恒也亲自到场确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依法维持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南召县人民政府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恒的召国用(2006)第x号土地证经其本人在《南阳日报》上刊登公告丢失并声明作废。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该证书依法已经作废,这也是各类证件丢失后补办的通行做法。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将该土地证注销后才能补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证的注销仅指注销土地登记后对证书的注销,其意义是土地登记的彻底注销,而本案中王恒的土地登记并未被注销,只是证书丢失,公告声明作废即可,保持原土地登记仅仅补办证书,故无需注销登记。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本案中的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变更登记而来,国有出让土地过户无需审批,其仅仅属于物权公示行为,原审判决认为系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三、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南召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履行了认真审查的义务,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材料,转让方王恒也亲自到场签字确认。即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就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所述,召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南召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黄某某未有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2007年6月6日为上诉人董某某颁发(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时,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乐敬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