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街道民治居委潜龙鑫茂花园C区X栋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6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女,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女,3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丁,女,4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戊,男,28岁。
原审被告朱某,男,38岁。
上诉人深圳市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某等六人、原审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汪某等六人以侵权之诉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