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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49岁。

上诉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而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丹阳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因使用上诉人沃得公司的产品受到伤害后,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出合同之诉。张某现已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产品销售地的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因张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故沃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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