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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9年10月生,汉族。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以中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农民工工程款至今未结,造成其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双方自愿和解解决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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